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相关企业还应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事故过程信息或者事故分析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