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每年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措施落实情况;
(二)可以通行区域、道路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产业发展适应性;
(三)对道路通行效率、公众出行方式、汽车产业和科技发展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前款规定年度报告的结论可以作为调整自动驾驶汽车通行的区域、道路范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
(一)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措施落实情况;
(二)可以通行区域、道路与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产业发展适应性;
(三)对道路通行效率、公众出行方式、汽车产业和科技发展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前款规定年度报告的结论可以作为调整自动驾驶汽车通行的区域、道路范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