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人员等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具备自动驾驶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营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提升车辆安全运行能力。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测,并定期将运营车辆送交国家、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确保符合自动驾驶车辆安全和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安全检测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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