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升级自动驾驶系统软件,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