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网信、政务和数据、应急等部门应当加强自动驾驶汽车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对相关企业风险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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