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应用试点主体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或者未履行相关人员日常管理职责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