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应用试点主体未履行运营车辆日常维护和检测职责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道路应用试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