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