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安全评价、自动驾驶地图等地方标准,以及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