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促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要求。
市交通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场景实施、道路应用试点和运营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车辆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使用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管理和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管理等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政务和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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