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将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并形成与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试点组织协调机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等相关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并形成与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试点组织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