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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