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推动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为多场景、跨区域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