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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