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0-04-21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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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 第三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 第四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本市奖励公民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六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七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 第八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 第九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区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 第十一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第十二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 第十三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 第十五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七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 第十八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给... 第十九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第二十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打击报复见义...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依靠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见义勇为人员自幼曾...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