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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