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