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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