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