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