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