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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