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区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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