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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