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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