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十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区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