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八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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