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七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