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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