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本市奖励公民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