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