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