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04-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