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6-09-03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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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 第三条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 第四条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