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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