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