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