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客流高峰期间的备班运力储备计划和加班运营计划。加班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运营班线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