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