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 第四节 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配件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配件行为的,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