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救援预案的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以及救援设备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记录。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