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参与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补偿。
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参与预案演练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