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二)运营里程在四百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
(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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