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法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
(三)按照公安机关依法批准的时间、路线、区域运输危险货物;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存储、运输、装卸过程中丢失、泄漏、燃烧、爆炸、辐射;
(五)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评价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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