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六条 客运场站候车大厅实际容纳的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候车大厅内乘客人数接近设计容量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场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疏散人员,确保安全。
候车大厅的安全出口、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以及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客运场站应当设置覆盖场站所有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汉语普通话和英语两种语言播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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