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机油、润滑油、制动液、维修油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进行归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