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市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交通检查站应当对过往的道路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