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