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