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