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货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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